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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服務條款適應於本公司任何一家分公司:
客戶交寄貨件,查件請於15日內向本公司任何一家分公司提出查詢,逾時恕不受理。
以下貨品為本公司不服務範圍:
a.
現金、支票
b.
有價證券 ( 債券、股票、期票 )、提款卡。
c.
金、銀、白金、項鍊、戒指、鑽石、寶石。
d.
美術品、古董品、書畫、雕刻、工藝品、佛像。
e.
動植物或屍體
f.
火藥、瓦斯、腐蝕性、引火性液體、可燃性固體、磁性、毒性物質、病原菌、麻藥、槍、炮、刀、劍。
g.
運送上會損害到他物、造成損壞、臭味、骯髒之貨品。
h.
無法再次製造之物品。
i.
包裝不完整,有損壞之虞之貨品。
j.
易碎品 ( 玻璃、瓶類物品 );上列物品及違禁品、易燃品、仿冒品禁止託運交寄,託運者如有蒙蔽虛報,應負法律責任,若因此所造成之損害,亦應負賠償之責。
一般貨件託運,如發生毀損、遺失之賠償額每件最高不超過運費3倍為限。
本公司不負責理賠的項目包含:
a.
寄件人包裝不良或提供不正確之住址及報關資料所造成之損害、遺失及延誤。
b.
收件人在簽收貨件時如未在收貨文件上註明任何損壞者、本公司視同該貨件是於良好之狀況下交付。
c.
因航班調度、海關作業、機場設備或地勤失誤等因素所造成之延誤。
d.
因天氣及人為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之損害。
寄件人託運貨品,運費支付方式以寄件人付款為原則,如須「到付」,寄件人保證於收件人拒絕付款時,本公司可拒絕交貨或由寄件人負擔所有產生之費用。
寄件人交運後發生之貨件毀損或遺失,必須於貨件簽收日起7個工作天內提出貨件毀損或遺失之聲明,並將有關聲明之所有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作為證據,否則本公司不負責賠償。
寄件人要求退運、轉運或誤寄所發生相關費用由寄件人支付。
本公司有權在安全理由或政府機關要求下,隨時打開寄件人交運之貨件以供本公司或政府機關檢查。
本公司所收取運費未含貨物之保險費用,如寄件人需要,我司有提供代為保險服務。


地址:台北縣鶯歌鎮三鶯路135號之7(樹林市柑園街二段尾) TEL:(02)2672-3636 (02)2671-3030 FAX:(02)2673-2727 (02)2673-50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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