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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服務條款適應於本公司任何一家分公司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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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交寄貨件,查件請於15日內向本公司任何一家分公司提出查詢,逾時恕不受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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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貨品為本公司不服務範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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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 |
現金、支票 |
b. |
有價證券 ( 債券、股票、期票 )、提款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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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、銀、白金、項鍊、戒指、鑽石、寶石。 |
d. |
美術品、古董品、書畫、雕刻、工藝品、佛像。 |
e. |
動植物或屍體 |
f. |
火藥、瓦斯、腐蝕性、引火性液體、可燃性固體、磁性、毒性物質、病原菌、麻藥、槍、炮、刀、劍。 |
g. |
運送上會損害到他物、造成損壞、臭味、骯髒之貨品。 |
h. |
無法再次製造之物品。 |
i. |
包裝不完整,有損壞之虞之貨品。 |
j. |
易碎品 ( 玻璃、瓶類物品 );上列物品及違禁品、易燃品、仿冒品禁止託運交寄,託運者如有蒙蔽虛報,應負法律責任,若因此所造成之損害,亦應負賠償之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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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貨件託運,如發生毀損、遺失之賠償額每件最高不超過運費3倍為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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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不負責理賠的項目包含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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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. |
寄件人包裝不良或提供不正確之住址及報關資料所造成之損害、遺失及延誤。 |
b. |
收件人在簽收貨件時如未在收貨文件上註明任何損壞者、本公司視同該貨件是於良好之狀況下交付。 |
c. |
因航班調度、海關作業、機場設備或地勤失誤等因素所造成之延誤。 |
d. |
因天氣及人為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之損害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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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件人託運貨品,運費支付方式以寄件人付款為原則,如須「到付」,寄件人保證於收件人拒絕付款時,本公司可拒絕交貨或由寄件人負擔所有產生之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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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件人交運後發生之貨件毀損或遺失,必須於貨件簽收日起7個工作天內提出貨件毀損或遺失之聲明,並將有關聲明之所有相關文件送達本公司作為證據,否則本公司不負責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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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件人要求退運、轉運或誤寄所發生相關費用由寄件人支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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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有權在安全理由或政府機關要求下,隨時打開寄件人交運之貨件以供本公司或政府機關檢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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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所收取運費未含貨物之保險費用,如寄件人需要,我司有提供代為保險服務。 |